在內地,一名14歲女生謊稱18歲,與紋身店簽訂合同自願紋身,家長發現後花了近6萬元人民幣(下同)清洗紋身但效果不佳,將店舖起訴到法院索賠。湖南高院近日通報這宗案例,法院判決女生自己承擔四成責任,而涉事店舖承擔六成責任,賠償逾3.8萬元。
內媒報道,2024年初14歲的李夢(化名)在入學面試時,被發現身體上有大面積紋身,父母又驚又氣,幾番追問之下,李夢才說出數月前紋身的情況。2023年5月,李夢來到提供紋身服務的某理髮店,要求老闆康某為其提供紋身服務。康某詢問:「成年了嗎?給我看看身份證。」李夢隨口應答,稱自己已滿18歲,身份證忘記帶了。
康某見李夢穿著打扮成熟,便沒多想,與其簽署《紋身合約》後,開始了紋身服務。隨後,李夢先後三次在康某的店裡進行紋身,共支付紋身費用649元。在此期間康某未對其身份再次進行覆實。得知真相的李夢父母趕緊帶著孩子去醫院,想通過激光等手段去除文身,遺憾的是,花費了近6萬元但收效一般,有的紋身清洗完後留下了傷疤,有的紋身清洗了3次都沒有褪色。
憤怒的李夢父母找到康某,要求賠償損失。康某稱李夢紋身屬自願行為,白紙黑字為證。雙方爭執無果,李夢及其監護人將康某經營的理髮店起訴至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夢雖自願紋身,但第一次紋身時未滿14週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紋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髮店應退還649元紋身費用。
依據《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工作辦法》,理髮店應當知曉紋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覆實身份、年齡情況下,僅根據《紋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李夢滿18週歲,多次為李夢提供紋身服務並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主要責任;但李夢監護人亦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職責,且李夢屬主動紋身並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故理髮店對李夢損害後果承擔60%賠償責任,李夢自身承擔40%。
給未成年人紋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後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法院認為理髮店給李夢紋身造成了精神損害,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院判決理髮店返還李夢紋身費649元;支付李夢清洗及修復紋身費3588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紋身屬於有創行為,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皮膚發炎,並伴隨感染風險。而清洗紋身是很難做到完全清除且不留疤痕。未成年人紋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會公眾負面評價,還可能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提供紋身服務時,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認真覆實各項信息,不能將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協議合同作為「免責符」。家長也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心孩子身心健康,發現有紋身的苗頭或現象,及時制止並做好教育引導。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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