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有男子竟然「膽生毛」去挖文物出售牟利。內媒報道,湖南省長沙市一名盜挖文物的男子,夥同他人在湘江邊一處工地盜挖古硯台並在網上平台出售牟利。近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天心區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4月29日發布的消息,2024年8月的一天,周某及常某(另案處理)二人盯上了長沙市天心區湘江邊碧湘街一處工地,帶著工具潛入工地盜掘出一個古硯台。二人盜挖出該硯台後,迅速策劃倒賣牟利。因常某急需資金,周某向常某預支12000元人民幣(下同),並約定售出硯台後平分贓款。
2024年8月31日,周某通過閒魚平台將硯台以75000元的價格售賣給江蘇省蘇州市的收藏人蔡某。次日,蔡某收貨後發現硯台存在破損,周某向蔡某退款2000元。周某、常某本以為能悄無聲息地賺大錢,卻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9月3日,公安機關將周某抓獲歸案。
公安機關從蔡某處追回硯台,並移交瀏陽市博物館收藏。經鑒定,該圓形端石硯為民國時期文物,認定為一般文物。案發後,常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12000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周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61000元,並當庭認罪悔罪,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夥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在4月28日,天心區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1000元。
本案的承辦法官毛建中介紹,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及出土的文物,均屬於國家所有。公民對於繼承、接受贈與、拍賣、文物銷售單位購買等合法途徑取得的文物,可以收藏、買賣;對於私自盜挖、來源不明的文物,嚴禁收藏、買賣。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倒賣三級文物或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等情形,應以倒賣文物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具有倒賣二級以上文物、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或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等情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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