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案
上訴得直或撤銷定罪及刑罰

1 年前
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案
 上訴得直或撤銷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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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在2019年在網上發文,呼籲市民參加當年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幸彤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法官今日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獲撤銷其定罪及刑罰。鄒幸彤聞判後都感意外,直言「估唔到」。

法官指警方無履行《公安條例》的主動責任便利集會進行

法官張慧玲在裁決時表示,2019年警方因疫情而禁止支聯會在維園舉行六四公眾集會,上訴人曾經質疑警方的禁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並無容許上訴人挑戰禁令的合法性。

法官指,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第4款,警方有主動的責任,採取合理適當措施,便利集會和平進行,認為警方除了全面禁止集會之外,亦須主動考慮是否可以容許集會在適當條件下舉行,才可以確保相稱性,警方只可以在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之下,才可以禁止集會。

法官續指,警方的證供指主要考慮預期集會人數,及社交距離要求是否有效。而支聯會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作出質疑,而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例如鄒幸彤所指,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不可進食等等,因此認為警方並無履行《公安條例》的主動責任,去便利集會進行。

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指,由於未能確立警方禁令的合法性,裁定鄒幸彤挑戰成功。但法官認同鄒幸彤的文章有煽惑的成分,即使沒有明確邀請群眾到維園,惟主旨已經呼之欲出,就是叫讀者堅持出席維園的六四燭光晚會,但由於警方的禁令合法性未能確定,所以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張官頒下裁決後,律政司一方要求重新開庭。律政司指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申請上訴予終審法院定奪。張官同意本案涉及的觀點相當重要,稍後將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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