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相信修例有阻嚇力,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黃碧如又指,若租戶在單位內製造小手工售賣、幫人補習等,擺貨的程度不會太誇張,不算是嚴重濫用公屋,但仍有機會違反租約。
黃碧如在港台表示,在現行《房屋條例》下,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絶提供資料,只能用租約修款終止租約,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阻嚇力不足,有需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增強阻嚇力。她又指,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至於修例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黃碧如表示,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的情況,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需要有關單位,更利用有關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她又說如果有租戶住在單位而進行商業行為,房委會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收回單位。
至於是否應將房協的屋邨出租單位納入《房屋條例》規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認為,房署的出租單位比房協多,雖然房協未必會完全按條例規管租戶,但相信亦會參考房委會做法。她指,今年是今屆立法會會期最後一年,預料會有較多法案需要審議,會爭取《房屋條例》修例盡快通過。
記者:Ceci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