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起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加熱煙等「另類煙」即屬違法,新例實施首個月已見成效。醫務衞生局公布,截至5月31日,控煙酒辦共進行逾4,000次巡查,接獲40宗相關投訴及轉介,並就「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產品」發出51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按每張3,000元計,合共為庫房帶來約15.3萬元罰款收入。
當局指出,被票控的多數是在街頭、商場或公園等公眾地方,被人員發現隨身攜帶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煙支或草本煙,屬於「管有」而非當場吸食;行動中共檢獲69件另類吸煙產品,其中約52%為電子煙,其餘則為加熱煙及草本煙。
按新例,若在公眾地方被發現管有不多於5個電子煙煙彈、5毫升煙油、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屬「小量」,可由控煙酒辦直接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超過上述數量則構成「增責因素」,須轉以刑事檢控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醫衞局強調,新法例的目的在於堵截另類煙在社區蔓延,特別是青少年誤以為電子煙「較安全」的錯覺,因此採取「毋須先警告,直接執法」的方針,與以往部分禁煙安排在宣傳期先「勸喻為主」不同。
局方又指,首月巡查以人流較多及年輕人常聚集的地點為重點,會繼續與警方、海關及學校合作,加強對零售點、網上平台及走私渠道的監察,提醒商戶切勿鋌而走險,強調「就算只係自己袋住電子煙出街,都已經犯法」,不會因為只是「路過」或「未點煙」而網開一面。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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