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生治療預作決定條例月底生效
病人可預先拒絕搶救醫管局已加強前線培訓

1 個 月前
維生治療預作決定條例月底生效
 病人可預先拒絕搶救醫管局已加強前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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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本月31日生效,年滿18歲而且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日後可預先以書面形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法定先決條件下,拒絕接受特定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機、洗腎、化療及人工餵食等安排。

政府早前已於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26年7月31日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主要條文生效日期,標誌本港在晚期照顧及病人自主方面進入新階段。 醫務衞生局表示,條例確立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亦為醫護及施救者在遵從病人意願時提供法律保障。

按條例內容,只有在數個先決條件同時符合下,預設醫療指示才會生效。 相關情況包括病人屬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況、不可逆轉昏迷,或其他晚期壽命受限疾病狀態,而病人在訂立指示時必須年滿18歲,並且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作出決定。

政府及醫管局介紹指,市民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可透過標準表格預先表明一旦失去作決定能力,哪些維持生命治療希望拒絕接受。 有關指示需在至少兩名成年且沒有利益衝突的見證人面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並須向訂立者解釋指示內容及法律後果。 若日後情況有變,當事人只要仍具精神行為能力,便可隨時撤銷指示,方式包括書面撤回、口頭表達,甚至撕毀文件。

醫管局近日亦已加強前線醫護培訓,讓醫生、護士及相關專業人員熟習條例要求,確保在急症及晚期照顧場景中能準確辨識有效指示及適用範圍。 當局表示,醫護人員見到相關紙本指示後,會即時評估病人現況,再決定是否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以免在病人已表明拒絕治療的情況下仍進行不必要的搶救。

條例所涵蓋的「維持生命治療」範圍廣泛,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插喉、洗腎、化療及人工餵食等;但基本照顧、紓緩治療及舒適照顧則不受影響,病人亦不能藉此要求安樂死。 醫療及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是本港首次以明確法例方式處理「拒絕搶救」與病人自主的問題,既保障病人意願,亦為醫護提供較清晰的法律依據。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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