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地盤工十年內多次性侵親女
高院重判囚22年

3 星期前
48歲地盤工十年內多次性侵親女
 高院重判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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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8歲地盤工人承認在約10年間多次強姦親生女兒及一次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昨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22年。暫委法官郭棟明形容案件屬生父性侵女兒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批評被告把女兒當作可任意玩弄的性工具,令事主在案發多年期間猶如活在地獄,判刑仍不足以抵消她所承受的痛苦。

被告早前承認14項強姦罪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案情指,他於2014年至2024年間,分別在深圳及香港住所內強姦女兒共14次,另於2016年至2020年間在元朗一個單位內,未經女兒同意與她肛交。首次犯案時,事主約13至14歲,至最後一次案發時已約23歲。

法庭聽取案情時得悉,被告長期以暴力、威嚇及家庭權力控制女兒。事主反抗時曾遭掌摑及毆打,被告亦曾在她生病發燒、身體不適及月事期間施暴。被告曾向女兒表示「要她生就生、要她死就死」,令事主因恐懼而不敢即時求助或揭發事件。事主成年後開始秘密錄音保存證據,並在2024年一次再遭被告強姦後忍無可忍報警。法庭文件顯示,警方其後在事主體內檢驗出與被告相符的精液證據,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

郭棟明判刑時指出,被告作為父親,本應保護及照顧女兒,卻長期利用女兒對其恐懼及無力反抗,反覆滿足自身性慾,行為麻木不仁且極其嚴重。法官形容被告在案發期間完全無視女兒身心創傷,將她視為性玩具,令她在10年間承受持續的精神折磨。心理及背景報告顯示,事主因長期受害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抑鬱,對男性及陌生環境感到恐懼,在街上看到樣貌相似的男子亦會驚慌。她擔心被告日後獲釋後尋仇,曾考慮離港以保護自己安全。

法官不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報告顯示,被告在與心理學家會面時淡化案件對女兒造成的傷害,對案情撮要內容報以冷笑,認為女兒誇大其詞。法官認為,被告認罪主要因面對有力證據及知道定罪無可避免,而非真正為自己的罪行感到悔疚。

法官就各項強姦及肛交罪分別採取8年至12年作量刑起點,考慮到罪行橫跨10年、受害人年幼、父女關係、反覆施暴及嚴重精神創傷等加刑因素,最終判處被告總刑期22年。 法官寄語事主逐步走出傷痛,重新展開正常生活,並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間能真正反省。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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