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戴耀廷等3人
涉立會選舉非法行為

廉署起訴戴耀廷等3人
 涉立會選舉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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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26日落案起訴戴耀廷等3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案件將於7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待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3名被告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

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署調查發現,雞蛋同盟分別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了13.354萬港元,並就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港元,而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

 

編輯:S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