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交通修訂條例
貓狗納入「動物」定義

立會通過交通修訂條例
 貓狗納入「動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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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周三(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把「貓」和「狗」納入條例中「動物」定義内,規定司機須在撞倒後停車報警。

修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除原有的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亦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希望能讓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有助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支持修例,但希望政府日後能將野豬、猴子等加入條例涵蓋範圍。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則憂慮,可能會對交通造成阻塞,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更可能會危害司機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建議政府同時講解相關風險及處理方法。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司機停車時,首先要顧及自己安全,如果有任何原因不能即時停車,例如在高速公路、窄路等,司機需要找安全地方停車,才聯絡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