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賦權,合法合理

  • 黎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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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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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二(11月1日)早上,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行政會議開始前會見傳媒,有記者問及「免針紙案」,問特區政府在司法覆核敗訴後,不上訴而搞修例,是不是傳達錯誤訊息云云,讓本已告一段落的「免針紙案」再次受到關注。我相當認同李家超當時的回應──記者提問有誤導之嫌,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公共健康得到有效及迅速保護,修例的做法是依法辦事。

回顧一下,事情的起因是 9月的時候,警方拘捕七名私家醫生,他們涉嫌濫簽濫發「免針紙」(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謀取暴利,涉及的「免針紙」約有二萬五千張,涉款千萬計。特區政府於 9月27日以新聞稿宣布這批問題「免針紙」將於10月12日失效。之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禀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並且勝訴(10月21日),法庭指政府官員的權力源自法例而非新聞稿(A Government minister gets his or her legal powers from legislation – and not from an announcement made in a press release),及裁決醫務衞生局局長沒權力推翻或使「免針紙」失效(there is no power for the Secretary to overturn or invalidate a specified medical exemption certificate or a selection of such specified medical exemption certificates)。

事情的轉折是,特區政府並未因為輸了官司而上訴來尋求改變裁決,而是針對法庭判詞指「醫務衞生局局長沒權力 ……」,而選擇修改法例來賦權局長。行政會議於上周二(10月25日)通過修訂《香港法例》第599L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四部〈指明醫學豁免證明書〉,17A條「宣告個別醫學證明書失效」第(1)款便列明「如局長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註冊醫生在向某人發出醫學證明書前,沒有對該人進行臨牀評估,……則局長可作出宣告──(a)識別該醫生及描述該證明書;及(b)宣告該證明書屬失效證明書。」修訂法例在上周三(10月26日)刊憲生效,隨後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通過。換句話說,現在醫務衞生局局長有權廢除有問題的「免針紙」了。

質疑的聲音指特區政府不上訴而修例的做法是繞過法庭,輸打贏要,甚至無限上綱至破壞法治。表面看來,這些說法好像站在道德高地;實際上,這些說法禁不起推敲,因為在普通法制度下,上訴只是應對輸官司的其中一個方法,未必能百分百解決問題、堵塞法例漏洞。依照法律程序修例,賦權官員權力堵漏洞而不上訴,是普通法工具箱內常用的工具,並不是破壞法治,法庭從來不會說「不」,以往有個案是法庭延遲執行判決讓政府修例,皆因法庭的功能是解釋法律,沒有替政府解決問題的責任。

以今次的個案來說,特區政府要考慮防疫工作的急切性,關係香港的整體公共健康,做決定推措施要爭分奪秒。若選擇上訴,花費人力物力,審理過程曠日持久,特區政府可能錯失處理問題「免針紙」的最佳時機,手持這批「免針紙」的市民繼續不接種疫苗,亦提高了他們的染疫風險,提高疫情擴散的機會。此外,即使上訴,也不等於一定可以翻盤,若上訴庭維持原判,屆時才想怎樣堵塞法例漏洞便為時已晚。

反之,既然法庭已說明問題的癥結是「醫務衞生局局長沒權力 ……」,特區政府以修例來堵塞這個漏洞,直接賦權局長,提供了法律基礎,是合法合理而且具效率的做法。來自英國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早前回應「免針紙」風波時便說得清楚明白,高院判決特區政府在「免針紙」案敗訴和特區政府的回應,都對法治有利。

黎棟國 -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