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溓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將於12月1日展開審訊。被告人申請聘用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來香港為他抗辯,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都提出反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後批準申請,律政司不滿,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遭駁回;律政司決定續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將作何裁決,現在仍未揭盅,據報導御用大律師將於本周抵港,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很大關注和討論。
《港區國安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而其訂立的背景、香港的實際情況與外國完全不同,外國大律師並無相關經驗和獨特優勢,聘請他們來香港參加辯護工作,並不合適,也有可能引發其他問題,例如因為語言問題而對法例條文有爭拗。翻查資料,過去曾有案例,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因為對《基本法》條文的中英文字眼有不同解讀而有爭議,甚至引致不同結果的裁決。不過,解釋《基本法》有明確規定,必須以中文版本為準。但是《港區國安法》則只有中文版,沒有官方英文版,因此,完全不懂中文的外國大律師,只能依靠非官方的英文翻譯來理解《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因為翻譯問題而引起爭議的機會大增。
領養子女「談雅然案」
回歸後曾有發生中英文版本解釋不一致爭議的《基本法》案例,其中一個例子是回歸初期的「談雅然案」(2001年)。談雅然在內地出生,被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夫婦領養,是領養子女。談雅然指她是港人在內地的子女,有居港權,但是入境事務處指領養子女沒有居港權,談雅然的養父母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的爭拗點在於談雅然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重點字是「所生」的解釋。中文的意思很清楚,「所生」就是指親生的、有血緣關係的,而談雅然是領養子女,明顯不是其養父母「所生」的,因此沒有居港權。
但是該條文的英文版的寫法是 「Person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born outside Hong Kong of those residents …」,當時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認為重點是「born outside Hong Kong(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即是沒有親生的、有血緣關係的意思,因此是包含領養的。
後來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五位大法官之中,大法官包致金(Syed Kemal Shah Bokhary)認為「born outside Hong Kong」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沒有指明是要親生的,因此認為領養子女談雅然有居港權。但是其他四位大法官則裁定「所生」二個字才是重點,字面的解釋是親生的意思,非常清楚。終審法院最終裁定領養子女談雅然沒有居港權。
「談雅然案」可算是因為法律條文的中英文版本差異而引發爭議的經典例子,即使「所生」、「born of」 這麼簡單的字詞也可以引致相反的裁決。
自願生育的權利
另一個例子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中文是「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英文版則寫成「The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ong Kong residents and their right to raise a family freely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差異在於「自願生育的權利」和”right to raise a family freely」的意思可以有不同解讀。
在當時的一系列司法覆核案件中,有司法覆核申請者的律師多次嘗試說服法庭,「right to raise a family freely」的意思是「保障家庭生活的權利」,但是法庭非常清晰地指出,解讀《基本法》條文必須以中文版為依歸,而很明顯「自願生育的權利」就是「自願選擇生育與否、喜歡生多少孩子都可以」的意思,因為這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回應當時中國憲法規定的一孩政策,而香港居民不必遵守一孩政策,想生便生。因此該條文的英文版「right to raise a family freely」不能理解為「保障家庭生活的權利」。
從上述兩個例子便可了解到,法例條文可以因為中英文的不同解讀而引致截然不同的結果。黎智英案涉及的《港區國安法》並沒有官方英文版,若有不懂中文的外國大律師參與訴訟,屆時的爭拗勢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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