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誰來判定是否屬於國家安全問題

  • 黎棟國
  • 棟悉港情
  • 人大常委會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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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歲末,人大常委會又一次替香港特別行政區堵塞了一個棘手的維護國家安全漏洞,即「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不是屬於國家安全問題?」新華社發布釋法全文後,香港各界人士紛紛表態歡迎,讚好之聲不絕。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一針見血地處理了問題的癥結。「解釋」不單彰顯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憲法和《港區國安法》解釋法律權力的必要性、正當性和權威性,也再一次明確行政長官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和判定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權力和責任。這些決定都有法律約束力,行使權屬於行政長官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足見人大常委會花了很大心思研究和處理。釋法是實踐《港區國安法》有關「中央負有根本責任和香港負有憲法責任」條文的具體表現,是原則性處理出現的新問題,不針對個別案件。同時,人大法工委亦指出釋法有追溯力,和《港區國安法》同日生效。

這件事的爭議,源於法庭在考慮行駛酌情權,容許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時,只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處理,沒有顧及問題的本質,即是否屬於國家安全的問題。由於沒有考慮這個重大原則,結果自然有偏差。

釋法內容並不複雜,只有三條,人人看得懂,看得明白。

第一條重申明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是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况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機關和組織都要執行。

第二條重申明確法庭在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遇到要認定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時,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他發出的證明書。行政長官的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

第三條直接了當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屬於國家安全問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的規定,法庭要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他發出的證明書。若果法庭沒有這樣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要履行職責,作出判斷和決定。
 

事件發展到此,我有以下幾點觀察:

  • 釋法是從法理上處理今次爭議,是原則性明確立法原意,不針對個別案件,也不是代替香港法庭行使司法審判權。釋法不單無損香港法庭的獨立審判,也對法治帶來積極和正面的影響。
     
  • 釋法重申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長官和法庭在國安法下的相關權責,各司其職,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 常委會一錘定音,終止了爭拗,掃除了障礙,使案件可以適時審理。
     
  • 釋法既展現中央政府嚴格依法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也體驗了對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充份信任。
     

事情往後怎樣發展呢? 我估計有三個可能性:

  • 黎智英自行撤換律師。
     
  • 律政司要求法庭根據解釋的第二和三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他發出的證明書。
     
  •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第三條開會討論,作出判斷和決定。


相信特區政府也會快馬加鞭,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同時,《基本法》23條立法也會加快處理。

黎棟國 -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