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給十九歲的我

  • 給十九歲的我
  • 黎棟國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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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影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在一片爭議聲中奪得第41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殊榮(4月16日)。電影拍攝長達十年,記錄了一班小女孩從無知到長大成人的過程。早前電影公映引發軒然大波有電影裡的女學生在社交平台上發帖公開指摘部分拍攝鏡頭是在未經她同意下拍攝,導演、拍攝團隊、校方及女生各執一詞,加上社會輿論,後來電影下架收場。此外,有報導指製作團隊與校方開拍前稱有關紀錄片只會在校內播放,並不會作公開放映用途。然而到了2021年,片中的主角們收到校方和導演通知,打算將影片公映,並在同學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影片送往「電檢」(電影檢查監督分級)。

根據報導,事件的其中一個爭議在於幾位女生所簽署的拍攝合同/同意書是否有效。我嘗試以法律角度拆解一二,根據香港法律,未成年人在簽署合同時通常會被認為是無法完全理解其法律後果的,因此未成年人簽署的合同可能會被視為無效。但是,如果家長一起簽署同意書答應參加拍攝,那麼同學在成年後退出計劃可能會引起法律問題。假設同意書有明確規定同學必須參加整個拍攝計劃,並且沒有提供任何退出機制或條款,那麼同學在成年後退出計劃可能會觸犯合同法,有機會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反之亦然,如果當初的同意書列明,拍攝團隊所拍攝的影片只會在校內播放,並不會進行商業公映,那麼拍攝團隊則需額外與有關學生及其監護人簽訂新的同意書,以獲得公映有關影片的認可。如果拍攝團隊在未得到同學及其監護人同意下強行進行商業公映,也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到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其個人資料的行為,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35 條。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拍攝團隊都應該尊重被拍攝者的權利和意願,並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

換句話說,假設拍攝團隊在電影開拍前,有更詳盡的後續計劃及部署,期間即使計劃有變,也有花更多時間和心機,和同學、家長、校方各持份者仔細溝通,合約等文件有對各方提供足夠保障,事情的走向便可能完全不同了。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