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末,特區政府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亦稱出售公屋計劃),讓公屋租戶能夠以較相宜的價格購置居住中的公屋單位。有關計劃希望推動有能力的公屋戶買樓「上車」,以增加置業階梯的流動性。遺憾地,有關計劃實行約八年後宣布在2005年告終,原因為當時特區政府認為有關計劃可能干預到「私樓市場」的供求。
「租者置其屋」計劃在八年間,出售了約13萬個公屋單位,出售公屋涉及39個公共屋邨,遍佈各區。計劃遭腰斬後,使到出售公屋的屋邨業權相當混亂,遺下的「爛攤子」至今仍未妥善解決。事實上,房委會在各個租置計劃的屋邨中,所扮演的角相相當被動,原因為房委會只持有相關屋邨一成半至七成半不等的業權,其餘的業權分散至各住戶,因此房委會無法起到「管理」的作用。混合業權模式使這些屋邨缺乏完善管理,大廈維修工程、物業管理情況十分惡劣,特區政府各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住戶無所適從。
「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出售後,其在物業管理上與私人物業管理制度看齊。有關屋邨會根據大廈公契和《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負責屋邨管理工作。而未出售單位的業權則屬於房委會,因此房委會需以業主身份委派代表參與屋邨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和管理委員會。雖然租置屋邨與私人物業看齊在法理上好像是沒有太大問題,但租置公屋在實質的管理上卻流弊叢生,例如不符合居民期望、缺乏管理知識、缺乏監管等等。因此當法團要處理與整體居民利益相關的事情時,往往缺乏承擔,更多的選擇不了了之。
租置公屋所衍生的問題已持續25年,特區政府一直沒有正視及檢討相關屋邨的管理方式。隨著這些租置屋邨的樓齡愈來愈高,樓宇所出現的問題亦日漸增加。在維護整體屋邨的居民利益大前提下,房委會應該主動積極地參與租置屋邨的管理事務,例如參選業主立案法團,以承擔屋邨的日常管理工作。房委會作為特區政府轄下的法定機構,亦應在業主大會上善用自己的業權,為屋邨投票涉及重要事項的決定。長遠而言,特區政府亦應盡快處理這個「爛攤子」,重新檢視租置屋邨的管理,重拾屋邨管理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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