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立法會開始審議《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新增了禁止餵飼野鴿的條文,加強對餵飼野生動物行為的罰則,並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除了原有的漁護署人員外,加入房屋署、食環署和康文署等部門的人員執法。這些修訂的初衷是要堵塞現行法例野鴿不屬於野生動物的漏洞,從而有效遏止野鴿在鬧市聚居繁殖和覓食帶來的嚴重衛生問題,減低對市民的滋擾。儘管原意是美好的,也是積極回應市民的訴求,但閱讀了特區政府提交的文件後,卻發現草案有部分條文仍有漏洞,可能導致條例難以「落地」執行。
首先,草案並沒清晰列出「餵飼」的定義。特區政府回應稱「餵飼」一詞在其他本地法例沿用已久,也沒有明確定義,只須引用牛津大字典的解釋就可以。那麼,在「餵飼」沒有明確定義下,日後會不會引起執法爭議?
舉個例子,有人將一塊麫包丟棄在地上,然後離去,當時周邊並沒有野鴿覓食。過一會兒,野鴿來了,並啄食麫包。在這情境下,可以檢控那位丟棄麵包的人士「餵飼」野鴿嗎?由於他丟棄麫包時,沒有野鴿在場覓食,怎樣證明該人的行為是「餵飼野鴿」?官員沒有正面回覆,只說可以票控「亂拋垃圾」。這答案雖然不是錯,但也恰恰突顯了草案的缺陷,未能有效處理「餵飼」野鴿的問題,要引用其他法例補足。再仔細查看,草案建議「餵飼野鴿」的定額罰款是港幣五千元,但最近「加價」後的「亂拋垃圾」定額罰款則只是港幣三千元,差額二千大元。
此外,草案附表2A特別列明禁止「餵飼」的雀鳥包括野鴿、白鴿、家鴿或原鴿。特區政府解說要列出四類不同名稱的鴿子是因為牠們「都是同一種類」。再看看草案另一個建議:「餵飼」被圈養的雀鳥並不違法。這樣,問題又來了。鴿子當中有一類是被人圈養用作比賽的,名叫賽鴿。賽鴿是會「放飛」的,也沒有簡單容易的識別方法。那麼,執法時,人員是否有足夠能力辨別正在啄食的鴿子是野生野鴿抑或是圈養的賽鴿?須知道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全在於控方,而舉證的標準是「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並無任何辯解舉證的責任。假若被告人「餵飼」的鴿子不屬上述的禁止「餵飼」種類,而事件的主角「野鴿」已經飛走了,那麼控方能不能成功舉證?一旦檢控失敗,便可能會對法例的效力產生根本性的影響,武功可能全廢。
請特區政府仔細想想怎樣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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