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官員責任制提升官治水平

3 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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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在2002年7月引入「主要官員問責制」,對擔任司長及局長職位的主要官員採取問責制度。當年文件顯示,問責制主要是規範三司及政策局局長的政策責任,要求其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須為此承擔全部責任,甚至在其負責範疇的事宜出現嚴重失誤時下台,當中包括重大的政策失誤和執行有關政策上的嚴重錯失。

行政長官李家超本周二(17日)表示,正考慮建立一套「政府高層官員責任制」。與2002年提出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不同,今次提出的新制度旨在增強官員的領導責任和角色,帶領部門找出嚴重及普遍存在的問題,長遠而言期望強化整體治理水平。

我認同細化高層官員的問責機制是未來的重要方向。部門首長作為領導者,不僅對部門的日常運作負有直接責任,更需全面掌控部門的整體表現,並有能力及時疏理及解決問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問題源於系統性或結構性的缺陷,而非個人失誤,作為高層負責人,他們仍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同時防止高層官員因責任分散而規避風險,或單純責怪基層人員。

目前,公務員管理制度聚焦個人層面的責任追究。隨著公眾對官員的要求日漸提高,新制度逐步將目光轉向首長級公務員的領導責任。特區政府對官員的職責要求不再限於個人行為的合規性,而是更強調他們對部門全局運作、決策落實與整體成果的把控能力。這種針對領導層的責任強化,將有助高層官員更加積極履職,推動政府運行更具成效。從長遠角度看,能優化部門運作效率,促進提升政府信任度,滿足市民對高效、負責的公共治理的期望。當特區政府更具承擔力,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便會更強。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