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9月17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宣讀2025年《施政報告》,提出「部門首長責任制」,這是一項針對特區政府管治現況而構思的制度改革。近年,特區政府的效率表現獲得國際肯定,這既歸功於公務員隊伍整體的專業表現,也反映特區政府的施政改革方向正確。然而,特區政府架構規模龐大,部門工作仍會出現問題。若處理不及時,有可能損害公眾對特區政府的信任,也會對其他勤勉守職的公務員造成不公平。因此,把部門首長的責任制度化,是必要且合時的安排。
責任制的核心,是令部門首長的職責更清晰。他們不僅要帶領團隊推進工作,更要確保有穩健的管理和有效的運作。當部門出現問題,首長須首先承擔責任,並帶領進行改進。這不但提升管理層的責任感,也能推動部門不斷補短板、破瓶頸,提升整體服務效能。責任制的重點在於讓責任具體化、程序化,避免責任落空,從而鞏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
《施政報告》亦提出設立「分級調查機制」:一般問題由部門自行檢視和跟進;涉及系統性或嚴重情況時,則由獨立調查小組處理。特區政府同時計劃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職能,授予其調查角色。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一直獨立運作,熟悉公務員制度,若能承擔調查責任,有助確保過程公正專業,避免角色混淆。
然而,調查若拖延過久,將引發新的問題。公眾長時間得不到答案,難免懷疑制度流於形式;涉事部門在懸而未決的狀態下,士氣和運作亦會受影響。問責若失去時效,即使結論公正,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正是制度設計中最需要注意的地方。
因此,我建議落實責任制時,必須加入「時間限制」元素,避免調查無限期延宕。可按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的完成期限:例如程序性或操作性問題,可在三個月內完成檢視;若涉及系統性缺失或管理責任,則應在半年內交出報告。重大個案若確有需要延長調查期限,亦應公開說明原因,並交代進度。另可考慮建立「分階段公布」機制,先發布初步評估,再提交完整報告,以確保透明度。如此一來,既能讓社會準確掌握調查進展,又能督促部門及早落實改善措施。
問責制度必須要有力度,亦要有時效。只有在責任清晰、程序嚴謹、時間確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發揮監督與改進的功能。
- 黎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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