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事件後,社會討論熱烈,不少網民在筆者的頻道留言表達關注。部分觀眾擔心我們的討論觸犯《國安法》,可能需面對法律責任。作為一名土生土長的香港市民及傳媒工作者,我們發片討論問題全基於愛國愛港的原則,目的也是希望城市變得更好。相信特區政府的領導完全有能力分辨哪些是善意建言,哪些是破壞行為,故我對此毫不擔心。
對於《國安法》,市民可能存在一定的誤解,認為任何批評或建議都可能觸法。但事實上,《國安法》的四類罪行定義非常清晰: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只要不是從事這些行為,市民針對社會問題提出善意建言,非但不會犯法,更是公民責任的一部分。
談到「以災亂港」,應先界定災難屬天災還是人禍。若是天災等不可抗力者,理應萬眾一心救災善後。有人借機挑動社會矛盾,以達到其政治目的,當然應被制裁。但若為人禍,則應先揪出禍首及其爪牙連根拔起,若拿捏不當,濫用《國安法》把矛頭指向對災難提出問題和質疑的市民,嘗試去解決提出問題者而非問題本身,則只會造成管治之進一步失效。試問,若非層層的腐敗,以及多個部門、企業、管理公司等的不作為,又何來如此嚴重的人禍?要是這個災難發生在內地,肯定大批官員需革職落馬,搞不好還要負上牢獄之災,唯獨香港的官場才可以在這樣嚴重災情下,只交代一句「沒有人想意外發生」便推諉過去。失去家園和親友的人們的呼喊與咆哮,難道是「亂港」之因?如果特區政府把所有要求徹查、交代的言論都解釋為「有意煽動仇恨」,那就等於要求人民對於貪污舞弊及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都不聞不問。大家齊做待宰羔羊,是否就是政府的所願?
在討論《國安法》的時候,我們應該思考,對城市治理的真正威脅是什麼?首先當然是利用災難散播虛假信息、貼假QR Code騙取善款的人,這些卑劣之詐騙行徑,更貼近「以災亂港」之定義。若然定罪,應另加一條國安罪依法嚴懲。在圍標問題上,那些為相關人士出謀獻策的工程顧問、為節省成本使用不合規棚網的企業、收受賄賂推動維修工程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等人,他們為求私利、草菅人命、妄顧市民安全,造成人命損失又損害政府的管治威信,才是國安之大患。另外,部分區議員若涉及貪腐問題,因其涉及政治工作,危害將更為深遠。此次大埔火災中,有網民質疑一名建制派黃姓區議員曾為宏福苑的維修工程護航,有謀私之嫌。雖然目前尚未有法律定罪,但若證實該議員參與圍標或腐敗,市民將對香港的政治環境和管治效能更失信心。這些才是城市真正的毒瘤,必須徹底移除。
從歷史上看,許多國家的崩潰往往始於貪腐。無論是馬來西亞的納吉布、菲律賓的小馬可斯,還是金三角的治安亂象,都來源於貪腐。所謂人心不足蛇吞象,人的貪念可以無限大,足把一國家毀掉。圍標事件正是一個警號,提醒我們貪腐的種子已在香港深植多年。廉政公署和特區政府必須加強監管,堵住制度漏洞,否則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