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決定皇崗新口岸內的港方口岸區將於7月31日零時納入特區管轄範圍。要先講清楚一點:這一日只是口岸區在國家的法律層面上生效,讓港深兩地具備條件展開營運測試、公共交通路線測試及應急演練,並非即日開放通車。真正對公眾開放的日子,仍須視乎測試結果,由兩地政府敲定公布。社會宜先弄清楚相關安排,以免有不必要的期望落差。《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本周三(7月15日)已在立法會首讀二讀,議員需要在短時間內加開特別會議審議,時間表確實緊迫。
條例草案的內容,其實與香港現時處理一地兩檢口岸的安排並無分別。核心是在本地法律層面,確立港方口岸區由特區管轄,香港法律適用,並由香港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這套安排非首創——深圳灣口岸自2007年開通以來,一直採用同一套「全面司法管轄」模式,運作十多年行之有效,新皇崗口岸的草案以《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為藍本擬訂,結構大致相若,是有實際經驗可循的安穩做法。
社會關注同一座聯檢大樓內劃分兩地司法管轄,會否出現執法灰色地帶,這種疑慮可以理解,但答案其實一直有例可循。舉例而言,港方口岸區設立前已發出的逮捕令及遞解離境令,可在區內依法執行;合資格專業人士的執業資格,以及運輸署簽發的駕駛執照,同樣在區內有效。換言之,執法人員行使的是一套原本已存在的法定權力,只是地域範圍延伸至新設立的口岸區,執法邏輯沒有改變。至於日後涉及「香港」的法律文件或法院命令,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一律解釋為包括港方口岸區。這種寫法在類似的本地法例中早已存在,用意是避免出現條文適用範圍不清、執法無所依從的情況。
當然,草案審議不能因為有先例可循就掉以輕心。法律地域定義的延伸牽涉大量現行條例的銜接,條文表述若有含糊,日後執行時容易出現爭議。議員審議時,要留意司法範圍界定、執法人員權責分界,以及配套附屬法例的具體操作。條例通過後,政府會就禁區出入許可、口岸羈留地點、跨境現金申報、的士營業區擴展、內地電訊商豁免領牌等方面制訂附屬法例,並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處理,即附屬法例會在口岸區成立當日先行生效,立法會其後才審議。因此,立法會宜趁現在條例草案審議階段,多向當局了解這些配套安排的執行細節,而非留待附屬法例生效後才追問。
新皇崗口岸設計流量會由現時落馬洲╱皇崗口岸每日約四萬人次,提升至每日約二十萬人次,港鐵北環線支線通車後更可望達三十萬人次,通關時間由約三十分鐘壓縮至約五分鐘,對紓緩羅湖、福田口岸壓力,以至兩地日常往來與經貿聯繫,會有實質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