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狗隻機制須釐清真正責任人

2 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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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壆圍南路一名年輕女子疑遭流浪狗襲擊致死,令社會震驚。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立法會相關政策簡報會(9月23日)上表示,特區政府會加強狗主責任、加重棄養罰則,爭取明年完成修例。生命無價,收緊監管是應有之義。事件同時揭示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現行的狗隻登記制度,未能有效得知誰才是真正要負責的人。

據報道,當局在事發一帶捕獲一隻植有晶片的唐狗,晶片登記人是動物救援組織的創辦人,但是每天照顧唐狗的卻是一名拾荒婦人。多年前這隻狗受傷獲救,照顧者不願幫牠打晶片,救援者於是以個人名義登記,安排絕育和打疫苗後交還。這位救援者自言名下登記的狗隻多達三四千隻。

狗牌登記制度的前提,是登記人就是看管狗隻的人。現實卻是:天天餵飼、實際控制狗隻的人,因為沒有登記,在法律上與狗無關;登記在案的人,卻遠在現場以外,根本無從管控。一人名下數千隻狗,晶片只剩下追蹤功能,談不上問責。當局多年來接受這種登記方式,沒有上限,也沒有核實,本身就是監管的缺失。

問題還不止於責任歸屬。狗牌續期與狂犬病(瘋狗症)疫苗接種掛鈎,若一個人名下有數以千計的狗隻,便難以逐一按時續期、打針。結果是大量紙面上「有主」的狗,極有可能處於疫苗過期、無人跟進的狀態。本港雖已多年未有狂犬病個案,但防疫制度出現這樣的缺口,不應視而不見。

救援義工為狗隻絕育、治療,出於善意,對控制流浪狗數目亦有貢獻;但善意不能代替制度,現有的安排,一方面讓義工承擔自己無法控制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讓真正的看管者置身事外。如果修例只是在現有框架上「加重罰則」,最先被罰的很可能是登記在案的義工,而放養狗隻、棄狗離場的人士反而安然無恙。這樣的修例,罰得再重也打錯了對象。

修例應從責任錯配入手,讓責任回到實際看管狗隻的人身上。例如,登記時必須同時記錄實際照顧者,日常餵飼和控制狗隻的人,須與登記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不能以「狗不是我的」卸責。其二,個人登記的狗隻數目應設合理上限;超出上限的,須由註冊機構承擔,並附帶第三者責任保險及疫苗續期責任,確保每一隻登記狗隻都有人真正跟進。其三,嚴防轉嫁:村民、倉主或工地負責人等,把狗隻轉到義工或機構名下,不應免除其原有責任,當局應有權追查實際控制者。其四,對鄉郊放養和工地倉庫用狗,應如局長所言與鄉議局商討,並檢討實施已近二十年的工地飼養守則,訂立清晰的看管標準。

特區政府承諾年底前向立法會匯報。期望屆時看到的,不只是更重的罰則,而是一套能回答「這隻狗由誰負責」的制度。責任清晰、落在對的人身上,加重罰則才有意義。

黎棟國(前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