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擁有,天長地久」的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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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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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居留權的問題,久不久便會引起關注、疑惑,好像早前便有報導說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若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港,便有可能喪失居留權。有已經移居海外的港人朋友擔心,他們因為疫情的限制而未能於三十六個月內回港,擔心自己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知道哪些人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第一和二項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有居留權。這裡的重點字是「中國公民」,即中國公民是這兩項規定的先決條件。

那麼,哪些人是中國公民?我們便要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996年5月15日)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解釋」的第一條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解釋」的第五條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這裡說的「機關」是香港入境事務處(「解釋」的第六條)。申報方法是要填妥國籍變更申報書(表格ID869),遞交至入境處國籍分組辦理。

回顧歷史,在八十年代,中英雙方進行香港前途談判時,香港出現信心危機,大量香港居民移居海外。他們移居一段時間後通常會取得外國國籍和護照。回歸時,中央政府理解到,這些移民港人希望回流香港,也要求能夠保留香港居留權,因此作出上述的靈活「解釋」。

換句話說,在香港出生或曾經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即使他們持有外國護照,只要他們未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他們便仍然是中國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他們所持有的外國護照只會被視為旅遊證件而已。

猶記得回歸前,有中央官員說,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是「一經擁有, 天長地久」,不會無端喪失,就是這個意思。

因此,對於文章開首的疑惑──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若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港,便有可能喪失居留權──答案也很簡單,視乎那人是不是中國籍。若那人未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他仍是中國籍,不會因為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港而喪失居留權。相反,若那人已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即已不是中國籍,會受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港規定的影響了。

黎棟國 -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