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國香港同胞,即使他們持有外國護照,只要未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仍然是中國公民。
《入境條例》訂明,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Right of Abode),不會因長期不在港而喪失。相反,若已申報國籍變更,便不再是中國籍,而擁有外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便會受「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港,會喪失居留權」的影響。
我們可看看《入境條例》〈附表一〉第7條「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在以下情況下始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而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根據〈附表一〉第2條(d)段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即是說,若已申報國籍變更,便不再是中國籍,而是外國國籍的人。擁有外國國籍而又符合第2(d)段規定的人,必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如果他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喪失香港居留權。
不過,要留意的是,喪失了香港居留權,不等於不能夠隨時返回港居住和生活,因為《入境條例》自動給予他們「入境權」(Right to Land)。
《入境條例》第2AAA條「前永久性居民的香港入境權」有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因本條例的實施而不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他在上述身分改變時,即具有以下權利(right)—— (i)在香港入境;(ii)不被施加任何逗留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對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及(iii)不得針對他作出遣送離境令。」
簡而言之,即使那人已辦理國籍變更,不再是中國籍,已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香港,喪失了香港居留權,但是,他仍然有權進入香港居住、工作、經商、讀書,無任何逗留時間和條件限制,亦不會被遣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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