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內地最高院前法官囚14年

受賄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內地最高院前法官囚14年 受賄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內地最高院前法官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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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反腐罕見有最高法院法官涉案,負責處理民事案件的前法官王林清涉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任助理審判員 手機偷拍案卷材料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伙同他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等2個單位和律師程傑、律師楊銘等11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0萬多元。

其中,2011年至2018年,為凱奇萊公司在案件審理、執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給予的美元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5萬多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林清在趙發琦的唆使下,並商定由王林清獲取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後採用借閱、騙取案卷材料後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凱奇萊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過手機微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所拍攝材料提供給趙發琦。經國家保密局鑒定,王林清伙同趙發琦非法獲取的材料中有5份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具自首情節 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王林清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司法行為的廉潔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交由趙發琦後被擴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懲處。

鑒於其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被抓獲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被控受賄罪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

編輯:YS C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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