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多個同行微信群唱衰合作方
法院調解:相同範圍內致歉

1 年前
男子在多個同行微信群唱衰合作方
 法院調解:相同範圍內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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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有合作中的雙方發生糾紛,其中一方在幾個同行微信群中,發表對另一方的侮辱性言論「唱衰」對方。日前,經寧波慈溪法院調解,發布不當言論的被告當場向原告賠禮,並在相關微信群發布道歉聲明。

吳某指對方為「垃圾公司」

內媒指,原告是一家從事勞務派遣、供應管理服務的公司,被告吳某(化名)為該公司的勞務供應商。2021年11月,吳某介紹一名勞務工給原告公司,由原告公司派至A公司。一個月後,勞務工從A公司離職,原告公司將情況告訴吳某。其後,這名勞務工看到原告公司的招聘臨時工信息,聯系原告公司,表示願意去B公司務工。

吳某認為,原告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在A公司裁員後又將勞務工派至B公司,使自己的業務利益受損,應向自己結算該勞務工派到B公司的代理費。商談無果,吳某今年2月在多個人力資源發單群中發布針對原告的侮辱性言論,如「XX黑公司,黑代理利潤」、「XX公司不結利潤,黑公司,大家不要合作……」等,還在原告公司HR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招工信息下留言「垃圾公司」、但「黑公司」等。

法官:吳某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

原告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訴,要求吳某停止相關行為,刪除侮辱性言論,在有關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訴訟費用。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吳某賠禮道歉,並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簽署《致歉聲明》,發布在此前發布不當信息的微信群中;而吳某已退群的微信群則由原告將《致歉聲明》發布至相關微信群。此外,原告公司放棄其餘訴訟請求,吳某不再主張該案所涉代理費。

負責的法官表示,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發布的消息所有群成員都能看到,也可能被群成員以各種方式傳播,如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依法承擔責任。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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