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帶薪上廁」3至6小時被炒
男子怒告公司 法院判屬合法解僱

10 個 月前
每天「帶薪上廁」3至6小時被炒
 男子怒告公司 法院判屬合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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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時人有三急要去廁所在所難免,因為這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在內地,卻有一名男子返工「帶薪上廁」,每天去廁所的時間長達3至6小時。由於每天去廁所的時間過長,結果這名男子被公司解僱。男子心生不忿,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經多級法院審訊後,均判公司屬合法解僱。

內媒指,王某於2006年4月進入公司工作,在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腸疾病在醫院進行手術,2015年1月傷口癒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因此在2015年7月開始,王某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為3至6個小時。

據記錄,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計22次,每次停留時間為47分鐘至196分鐘,每天分別在廁所停留時間為3小時50分鐘、4小時28分鐘、4小時18分鐘、2小時32分鐘、4小時35分鐘、4小時16分鐘、4小時29分鐘、4小時01分鐘、5小時29分鐘、5小時22分鐘。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長時間停留廁所事宜與其溝通,並對溝通過程作書面記錄。在徵得公司工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於當日做出《懲罰解僱通知書》,以《員工就業相關規則》第一部分「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遲到、早退、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累計達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的規定,決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間的勞動關係。

法庭:待崗亦是一種應有的工作狀態

王某於2015年10月提出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恢復勞動合同約定崗位。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公司屬違法解僱,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同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長時間停留廁所是否影響工作的問題,庭審中王某表示其接受總經理的直接領導,工作內容是一些臨時性任務。法院認為,待崗亦是一種應有的工作狀態,長期長時間脫離工作崗位,勢必造成在有臨時任務時無法對王某進行分配的結果,「沒有工作內容」不能成為不遵守規章制度的理由。且一天工作時間有8小時,在廁所停留的時間,已脫離了正常上廁所的範圍。

綜上,法院對王某長期長時間停留衛生間的行為屬於因私離崗,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員工手冊》已經過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達,判決公司解除與王某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一審法院判決依法予以維持,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但高院依舊裁定,公司解除合同行為並不違法,是正確的,因此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記者:C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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