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認招致選舉開支
非法行為罪 判囚10個月

戴耀廷認招致選舉開支
 非法行為罪 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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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宣傳「雷霆計劃」,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逾25萬港元。其早前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同期執行。

目標是藉此操控選舉結果

主審法官郭啟安表示,案件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其他原因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每項控罪刑期為10個月同期執行。

至於同案2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55歲的葉劍青,和50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4萬港元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指,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耀廷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意圖招募5萬名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目標是藉此操控選舉結果。

戴耀廷曾先後於兩家報紙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劍青及石守正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因而戴耀廷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控罪皆成立。

編輯: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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