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稱釋法無損獨立審判權
林定國:法庭未取特首證明書

網誌稱釋法無損獨立審判權
 林定國:法庭未取特首證明書 林定國透露法庭未取特首證明書,國安委將開會定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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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就國安法案件辯護,觸發人大常委會釋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31日)發表網誌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絕對無損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

林定國強調今次釋法源自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爭議,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解決,而是將爭議列為《國安法》第47條中要由特首認定的問題,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亦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他表示今次釋法並沒有觸及《香港國安法》除第14及47條以外的條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條文。《基本法》第35條說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這權利只是指在香港有全面資格執業及願意接受委聘的律師;以專案方式聘用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從來不是必然權利,按現時法律制度,必須在滿足嚴格條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許可。

法庭不會對涉國安的行政決定作覆核

林定國又指《基本法》第19條也有類似安排,指國安問題與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問題一樣,不屬於高度自治範圍下;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合適判斷,而特首的證明書只是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並非取代法院處理訴訟其他爭議,或代替法庭判案。

他又透露釋法進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國安委應依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可作出判斷及決定,有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釋法只是重申這規定及指出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普通法下,法庭一般亦不會對涉及例如國防、外交和國安等特殊性質的行政決定作出覆核。他認為國安委所作的決定必定是《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範的職能的範圍內,第14條沒有賦予國安委任何司法權或審判權。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國安委作判斷及決定,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申請等方式處理,將在開會討論後定斷。

編輯:C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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