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持牌栗子車小販往如廁着親友睇檔
食環署收車告人:非針對涉事婆婆

1 年前
94歲持牌栗子車小販往如廁着親友睇檔
 食環署收車告人:非針對涉事婆婆 94歲賣炒栗子小販在長沙灣擺檔期間往如廁,遭食環沒收小販車後坐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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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以炒栗子維生的94歲陳婆婆,周一(6日)在港鐵長沙灣站工作期間一度因要如廁而離開小販檔,交由沒有持牌流動小販牌照的男親友暫時看管,豈料食環署職員巡查後沒收炒栗子車,男親友更被控告無牌擺賣。陳婆婆事後趕返現場得悉事件,悲從中來攤在地上痛哭,更驚動警方介入,事件在網上廣泛流傳。食環署回覆傳媒查詢時解釋,相關執法行動並非針對涉事持有小販牌照的女士,署方是就無牌販賣採取拘捕行動時,有必要檢取相關小販設備及貨品作為證據,供法庭考慮。

食環署回覆指過往曾多次接獲有關港鐵長沙灣站附近無牌販賣的投訴。事發於3月6日,該署人員首先是在晚上約6時45分,於上址看見涉事的持牌熟食小販,由於該位置是主要通道而且相當繁忙,於是人員向小販作出警告及驅趕,但沒有採取執法行動。一小時後,署方人員再到現場作跟進調查,發現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正在經營熟食攤檔,因此有足夠證據認為該男子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未領有有效牌照而烹煮或加熱食物作販賣用途,因此拘控該名男子。

法例規定須沒收作證據

署方強調,上述執法行動並非針對持有小販牌照的女士,該女士是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超過半小時才在現場出現。署方又稱,該署人員就無牌販賣採取拘捕行動時,有必要檢取相關小販設備及貨品作為證據,供法庭考慮。法例亦有規定,如小販被裁定無牌販賣,法庭須即時命令沒收有關設備或貨品。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3B條,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1個月,再犯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第5(3)條,除非持有經營熟食的牌照,任何人不得為販賣而烹煮任何食物或給任何食物加熱,或管有任何擬作烹煮食物或給食物加熱用途的煮食爐或加熱器具,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無牌販賣活動引致阻塞通道,執法人員亦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議員江玉歡望酌情處理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獲悉事件後展開跟進,並與陳婆婆見面了解,對方提及事件時仍淚流披面。江玉歡指現時持牌流動小販大多年紀老邁,陳婆婆90多歲仍然自力更生,僅「如廁行動緩慢」,所以託他人協助看顧,絕非長時間交給其他人經營檔口,希望署方可以酌情處理,及早歸還其炒栗子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