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案方式審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林定國:做法較好屬本港獨特優勢

11 個 月前
逐案方式審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林定國:做法較好屬本港獨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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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是希望補充以前沒有處理的問題,而且以逐案處理的方式審批,屬較好的做法,不會令海外律師放棄來港參與案件。

林定國:非一刀切方式禁海外律師

林定國在港台節目表示,以逐案處理的方式審批每宗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認許申請,是較好的做法,強調相關制度是本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須與維護國家安全取得平衡,盡量保持這項優勢,他不認同以一刀切方式,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修例也提出審批相關申請分兩階段處理,特首初步判斷有法理基礎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後,會發出通知書,申請人可入稟法院;而法院作出決定前又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林定國指兩階段的標準不同,首階段即使申請只有一半或低於一半機會獲批,都可獲過關,但要取得證明書就要有確切判斷,但他認為難以表列所有涉及國家安全風險的因素。

認為不會令海外律師放棄來港

他又解釋,啟動國安法第47條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要向法庭入稟,再經由特首處理,其中涉及很多資源,如果申請並無理據,就毋須浪費法庭資源,因此要過初步甄選程序,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他又指,當特首詳細研究相關資料後,決定最終是否發出證明書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比初步甄選時更加複雜。

林定國又認為,逐案審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特首審批制度,不會令他們放棄來港,而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海外律師參與案件的規範,比香港更嚴謹。他又反駁美國的《香港政策法》報告,強調特首證明書制度,對香港的人權自由沒有任何不合理限制和負面影響。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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