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男子涉於2019年12月1日參與示威,被控暴動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13日他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半,法官斥責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大學曾獲嘉許 非帶領角色
26歲被告鍾梓軒任職銀行文員,被指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參與暴動。案情指,當日晚上約八時,多人在紅磡以障礙物及磚頭等堵路,衝入食肆內肆意破壞及搗亂。警方到場驅散並拘捕鍾梓軒,他即場將磚頭拋在地上。閉路電視片段亦拍攝到他較早時身處暴動人群之中。
辯方引述報告求情指,被告自小循規蹈矩,成績優秀,有音樂天分,親友師長對他評價正面,大學更列入院長嘉許名單,報告認為他是社會棟樑。辯方指,暴動為時短,被告非帶領或號召角色,沒有人縱火,無傷亡報告;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案件對其父母打擊沉重。他因案經歷已兩次還柙,已上了寶貴一課,望法庭採較低量刑起點。
法官判刑:暴動為嚴重罪行
法官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被告雖看來不似有預謀行事,但兩間店舖遭受示威者嚴重破壞,路面有大量磚塊堵塞交通,影響道路使用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認為案情嚴重,量刑起點在4年以上,考慮到被告並非領導主謀角色,事件中幸無造成嚴重傷亡,將刑期定為3年半。
編輯: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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