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2019年在深水埗被搜出10枝鐳射筆,但當日他被截查時掙扎逃跑,並在手機被警方檢取為證物前將手機重設,因此被控3項罪名。今日區域法院裁定方仲賢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案件將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方仲賢期間須被還押。
法官同意鐳射筆並非傷人物品 方仲賢當時身上並沒保護裝備
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支被稱為鐳射筆、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一間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法官游德康指出,被告並非任何觀星會會員,而且涉案的藍色鐳射筆亦不宜觀星,拒絕接納方仲賢購買鐳射筆用以觀星。但法官同意鐳射筆並非傷人物品,案發地點亦沒有示威活動,被告身上沒有保護裝備,即使相信被告會分發他人用於示威,亦不一定具傷人意圖,因此難以判斷鐳射筆的實際用途,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游官:方仲賢明顯是刁難警務人員
游德康指,同意警方在被告購買10枝鐳射筆後決定截查,是出於合理懷疑。而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關警員截查時亦有表明身分和出示委任證,被告明顯知悉警員身分,但依然轉身逃跑,而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明顯是刁難警務人員,因此判他拒捕罪成。
游德康又表示,被告曾接受高等教育,相信他必定推論到警方的調查方向,被告送院後電話內沒有電話卡,推論是他重設電話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因此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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