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灣仔暴動其中11人罪成
法官指各人裝備非普通人隨身帶

2 年前
2019年灣仔暴動其中11人罪成
 法官指各人裝備非普通人隨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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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019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11人被控2019年10月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其中7人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另外1人藏有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區域法院裁定各人全部控罪罪成。 

當時全部人都有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

案情指,在2019年10月6日,有超過500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聚集,過程中與警方對峙,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及雜物,掘磚及拆鐵欄堵路,有人戴上口罩或防毒面具,亦有人藏有一支第3B類鐳射筆,案中11人同告被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各名被告所帶裝備均非普通人隨身帶備物品,當時全部人都有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等,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常見裝備,認爲各被告是蓄意帶有裝備,參與非法集結,選擇留在暴動現場,甘願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是藉着現身現場,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借此鼔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他們到場後不作聲,或無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亦算是參與暴動,因此裁定全部被告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

法官因此裁定,11人暴動罪成,其中6名被告不爭議管有各自蒙面物品,一人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一名被告的褲袋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法官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期間各名被告需要還柙。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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