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取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權力

1 年前
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取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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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是香港回歸後第6次釋法。釋法後訂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今次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權力,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時,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

根據官方公布,釋法內容包括:第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李家超:特首並無凌駕法

對於今次釋法,李家超表示歡迎和感謝,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條文清晰提及認證問題,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作出決定時會充分考慮包括所有因素、所掌握的資料等,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該決定權力在《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在條文交代,今次釋法並無增加到行政長官的權力。

李家超又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只是處理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證據是否屬國家機密,並無權判定案件,因此並無凌駕法官。他又表示,當局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就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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