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罰則阻嚇力不足
私隱專員研究修訂罰則

1 年前
私隱條例罰則阻嚇力不足
 私隱專員研究修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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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早前調查發現醫療集團「醫思健康」旗下品牌互用客戶資料,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鍾麗玲在一個電台節目指,私隱條例的原則明確,如果公司有通知顧客的個人資料將會轉移至哪間公司及使用目的,情況就合法。她相信今次是個別事件,但指現時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的罰則是設於1996年,阻嚇力已不足,公署正配合政府審視相關罰則。

政府去年10月修訂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鍾麗玲表示,修例相當有成效,過去一年收到超過690宗投訴,9人被捕,當中1人定罪。私隱公署發出超過1300份要求移除通知書,共移除超過1.5萬條網上「起底」訊息,成功率達九成。

可豁免符合公眾利益的查冊用途

另外,在查冊方面,鍾麗玲指《私隱條例》第61條有就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活動豁免限制,要視乎具體情況,如果有條例不包括特定查冊用途的話,可能需要考慮修例。她相信政府會全盤考慮資訊自由及公眾私隱。

鍾麗玲稱,就現時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其中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港幣及監禁2年的罰則,是設於1996年,她認為阻嚇力已不足,公署正配合政府審視相關罰則。她亦指出,私隱條例的原則是自願及明確,如果公司有通知顧客的個人資料將會轉移至哪間公司及使用目的,就是合法的。

根據現時規定,涉事公司需於3個月內糾正違例事項,否則屬刑事罪行,最高判處罰款5萬,監禁兩年,加上每日罰款港幣1000元。早前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私隱條例》現行罰則儼如「無牙老虎」,建議參考歐盟做法,把罰款與公司營業額掛鈎。

記者: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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