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劏房業主承認違反規定
被法庭定罪 罰款共逾2.6萬元

3 個 月前
八名劏房業主承認違反規定
 被法庭定罪 罰款共逾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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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劏房」業主承認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263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至今已有共87名「劏房」業主被定罪。

八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差餉物業估價署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署方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差餉物業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差餉物業估價署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傳真(2116 4920)、郵寄到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到訪估價署租務科辦公室。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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