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屋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被判監禁8個月

僭建屋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被判監禁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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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由於僭建村屋、屢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近日被判處監禁8個月,成為迄今在同類案件中最重刑罰。涉事僭建村屋位於大埔泮涌村,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且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隨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其中一名業主已於2019年被判監禁12周,另一名業主因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通緝令至今。

屋宇署曾提出七次檢控

屋宇署表示,7月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七次檢控。有關業主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該名業主監禁8個月。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根據香港《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編輯:Yu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