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身處現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終院: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

非身處現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終院: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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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早前開庭,審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動案件的最終上訴,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關「共同犯罪計劃」(亦稱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作出終極裁斷。當中就暴動罪的定義,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終院指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及「被告不須在場」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至於單純身處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並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赴湯杜火案爭議 律政司稱填補法例空白

不過,終院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懲罰;該些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些非法集結或暴動,且預見實行該共同計劃時有人會干犯更嚴重罪行,可能會據「共同犯罪計劃」負上更嚴重法律責任。

爭議涉及的是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赴湯杜火」案,上訴方認為暴動罪具集體性質,參與者須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現場者應無罪,「夥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律政司則爭議「夥同犯罪」原則能涵蓋暴動中「物資站」、「主腦」等角色,能填補現有法例的空白,惟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現有的從犯原則能涵蓋上述情況。

駁回盧建文上訴 共同目的原則不適用  

至於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法律原則方面,終院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

有關「共同目的」的原則爭議,由2016年旺角暴動案盧健民上訴案提出。盧建民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須有至少3人以「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或暴動行為;但律政司一方認為「共同目的」並非控罪的重要元素,控方僅須舉證集結者共同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等行為,毋須著墨其意圖,否則警方難以蒐證。

編輯: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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