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繼續開會審議23條草案
律政司: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1 個 月前
立法會繼續開會審議23條草案
 律政司: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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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開會,審議有關《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草案提到,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多14日,即最多羈留16日。律政司解釋有關內容指,法庭在甚麽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規定。

律政司解釋容許就國安案件,申請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的內容,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警方須向法庭交代,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對保障或保存罪行證據,或對訊問捕人屬於必要。他指法庭在甚麽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留。

有議員關注法庭在處理延長羈留的申請時,是否有考慮香港人權法案;亦有議員關注,警方不必給予被捕人有關申請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時指,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林定國又說,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因此條文是平衡所有元素。對於條文會否讓被捕人有機會濫用或藉機拖延時間等,林定國說,如果拖延只會令被捕人進一步加長羈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

記者: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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