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4-18」規定工時
釋放婦女勞動力

  • 黎棟國
  • 418規定工時
  • 婦女勞動力
8 個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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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特區政府有意修訂「連續性僱傭合約」(俗稱「4-18」規定) 的規定,我十分歡迎。目前,《僱傭條例》(第 57 章)規定,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並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即視為連續性合約,但是這規定未能保障散工。勞工處回覆傳媒(8月7日)查詢時表示,現時勞工顧問委員會已就「4-18」規定開展檢討工作,特區政府會視乎進展,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情況及諮詢意見。

「4-18」規定是由1990年6月開始沿用,根據這規定,僱員受僱滿四星期並每星期工作滿十八小時,即視為連續性合約,意思是僱員可享帶薪年假、法定假期等福利。然而,坊間有僱主走法律罅隙,例如只安排僱員每星期工作十七小時,或者要求僱員每工作四星期便減少工時,通俗點說是讓僱員「炒散」,總之沒達到「4-18」的連續性要求,從而逃避為僱員提供法定福利的責任。

根據統計處2021年《受僱於短期或短工時的僱傭合約的僱員》統計數據,在非政府機構工作的香港僱員中,有20.3萬人工時少於「4-18」規定。這類僱員較多來自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務,佔本港所有非政 府機構的僱員的百分比 6.9%。當中,按年齡劃分的「短期/短工時」僱員佔所有非政府機構僱員的 比率 ,15至19歲的青年佔的比例最多約六成半;其次便是年滿60歲或以上的人士,約一成二。另一方面,數據亦顯示「炒散」僱員中,女性佔56.4%,由此看來,不難想像婦女會更容易因「炒散」而未能享有法定福利。由此可見,「4-18」規定不僅未能適當保障散工,還在某程度上減低基層婦女的就業意欲。

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於2023年發布的《基層婦女就業參與度研究》顯示,在從未有過受薪工作及曾經有過受薪工作的受訪者中,表示希望投入勞動市場的比例分別為78.6%及89.2%,而當中曾經有過受薪工作的受訪者,願意投入勞動市場的意欲較高。

但是,社會上一直有意見認為,即使基層婦女有意欲投身勞動市場,她們更傾向於非全職工作,卻因為受限於「4-18」規定,認為「炒散」無法享受有薪年假等福利,從而對投入勞動市場感到猶豫。

新民黨一直認為婦女勞動力是社會的珍貴資源,她們的合法權益應獲得尊重。新民黨於2022年《施政報告》建議已要求特區政府檢討「4-18」規定,例如按比例計算僱員福利,讓僱員享有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等等,既適當保障散工,同時能釋放婦女勞動力,讓基層婦女投身勞動市場,同時可兼顧家庭。

在現在人口外流、各行各業均大嚷勞工短缺的時候,婦女勞動力便可適堂填補空缺,有關「4-18」規定的檢討工作更應該「提速」進行。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