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出多門難解濫收水費問題

  • 水費
5 個 月前
字體大小
AAA
分享

本星期一(11月20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討論《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特區政府修例目的是要加強水務監督(即水務署長)調查濫收水費個案取證和要求披露資料的權力,並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務求更有效保障劏房戶免受被濫收水費之苦,加大力度打擊濫收水費行為。

特區政府在2021年已修訂了《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20AAZM(2)條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或超收「使用任何指明公用設施服務」的費用,可惜,當局至今仍未能夠引用新例,有效遏止劏房戶被濫收水費的問題。立法會文件(DEVB(CR)(W) 1-10/49)資料顯示,自《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實施後,水務監督共收到108宗懷疑濫收水費的投訴。除了 19 宗仍在調查外,僅有 11 宗成功進行檢控,其餘78宗因投訴人不願作證或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而未能採取進一步行動,成績並不理想。

看看相關法例,不難找到盲點。現時《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並沒有賦予水務監督足夠權力調查和執法;更奇怪的是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調查和檢控更是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而不是水務署去做,這樣的安排是不是權力和責任錯配?此外,現行法例並不容許兩部門向對方披露案件資料,亦沒有強制收取水費人士(即業主)須向付款人(即租客)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因此,執法人員往往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

結論是,特區政府為了打擊濫收水費,在2021年先後兩次修例,卻「漏招」沒有賦予水務監督足夠和有效的調查工具和權力,導致未能有效處理問題,打擊濫收水費無功而回。

今次特區政府提出修訂《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賦權水務監督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披露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所獲得的資料,讓雙方能夠更有效執法,原意雖然美好,但針對性卻不足,為甚麼不乾脆考慮由水務監督取代差估署成為單一執法單位。進行調查和檢控?須知道「政出多門」,兩個部門都可以處理的工作,既不能集中火力,不能聚焦,也會產生不必要的協調問題,時間拖長,也同時增加了工作的複雜性,降低了執法效率。因此,我建議特區政府重新審視,尋求最有效的執法模式,避免分工不明,工作重疊的弊端,目的是要增加打擊效率,爭取更大成果,徹底解決困擾劏房戶的問題。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