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定義應是
18歲以下?16歲以下?

  • 監護人
  • 兒童
7 個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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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兒童」的定義年齡應為多少?聯合國《國際兒童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指「兒童」是指18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香港居民年滿16歲便可以獲取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結婚。那16至18歲的已婚人士,應視作「兒童」嗎?若他們仍是「兒童」的話,他們的監護人應該是誰?

我有如此提問,是因為立法會正審議特區政府提交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新增條例建議,規定現時25類指明專業人員,例如醫生、護士、社工及教師等專業界別人士,需受到新增的法律規管。如果上述人士在工作期間發現有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必須要向指定機關舉報,不報者需負上刑事責任。

儘管條例草案原意美好,旨在保護「兒童」免受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害或虐待,惟當局在條例草案中卻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人士,並引用《國際兒童公約》支持其觀點,做法是否合適?

那邊廂,目前香港有多條與「兒童」有關的法例均支持或將「兒童」定義為16歲或以下人士。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Ordinance) 將「兒童」界定為14歲以下人士,年滿 14 歲而未滿16歲則界定為「少年人」,而14歲或以上但未滿 18 歲人士則界定為「少年」;而《侵害人身罪條例》(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則列明虐待或忽略16歲以下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均屬違法;此外,《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則規定14歲以上的人士犯罪是需負上刑事責任的,而11-14 歲人士可推翻無能力犯罪推定等等。這些條例反映香港的法律與社會普遍共識認為16歲以上人士已脫離「兒童」身份,具有較高的自主性。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星期二(9月12)邀請了數十位社福界專業人士與會並提交建議。當中有從事與性暴力相關的服務機構指出,修訂建議可能會窒礙 16 歲或以上人士自行向專業人士求助。舉例說,受性虐待的17歲人士與加害者可能為親屬關係,受害人可能願意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惟不希望向機關舉報;若受害人認為自己尋求協助後,專業人士會強制舉報或因不舉報而受刑責,會否影響受害人尋求協助的動機?該條例是否仍能達到保護「兒童」的效果?

鑑於實際情況的複雜性以及條例修訂後會有深遠影響,我期望特區政府處理《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時,應優先參照香港其他相關條例及專業報告,例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9年發布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採納文件摘要第11段表明「兒童」界定為「16歲以下人」,以謹慎界定「兒童」的應屬年齡,確保對「兒童」有最適切的保護。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