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收水費必須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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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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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五(1月5日),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就著《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第三次會議。草案目的是打擊業主對租戶(尤其劏房戶)濫收水費的問題,保障租戶權益。儘管政策原意美好,政府提交的草案中,仍存在一些明顯漏洞,條文的用字也有不理想的地方。會議中,我向官員提出了不少問題,在這裏分享其中三點,讓大家更了解我是怎樣履行立法會議員審議草案的責任。

首先,我認為政府建議對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文件或資料的人刑罰太輕。根據草案第47B條及補充文件(DEVB(CR)(W)1-10/49),政府建議如果有人向水務監督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文件或資料,最高可處以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政府解釋有關罰則是參考了《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但我指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文件或資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而3個月和14年相差很大。我認為現行建議監禁3個月阻嚇力不足,最低限度要和《水務條例》中「阻礙人員執行職務」的刑罰看齊,即是監禁6個月。我相信這修改具有更大阻嚇力,長遠而言便會因案件減少而減輕執法人員的工作量。

第二,政府在草案中對於租戶分攤水費的操作規定欠缺細節,可以預見在實施時容易發生爭拗。草案建議容許業主向租戶收回「合乎比例」的水費,意思是只要各租戶交給業主交的水費總和,不超出業主繳付的金額即可。但問題來了,部門在調查業主多收水費的投訴時,如何理解法律上「合乎比例」的要求?舉個例子,一個單位有4名劏房租戶,他們共用同一個水錶。4名租戶如何分擔水費才「合乎比例」?按每戶佔用樓宇面積、按居住人數,抑或按用水習慣計算?有爭拗時、有投訴時,部門執法的標準是甚麼?「合乎比例」沒有定義,便會衍生各種可能的解釋,執行必定有困難。最後,爭拗要勞動法庭裁決,演變成修例,這是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因此,政府必須提出修訂,清晰釐定「合乎比例」的定義,發放實務指引,並廣泛向市民宣傳解說。

第三,關於償還多收水費,草案建議,裁判官「可」命令賣方歸還超收的款項。然而,法律上,「可(may)」這個字並不是強制性的。即是說,裁判官有酌情權,可以下令歸還多收款項,也可以不下令歸還。為甚麼要用「可」而不用「須」?再者,為甚麼要在償還多收水費這個點上賦予裁判官酌情權?多收便要全數歸還,天經地義,理所當然。這不是政策的初心嗎?看來草案的用字並沒有充分反映政策原意,還帶出了「多收水費不一定要償還」的錯誤信息。

以上三點意見,請政府考慮修訂草案條文。

後記

在立法的過程中,立法會議員審議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審議條例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條文有沒有漏洞、有沒有含糊,將來條例能否有效暢順執行等等,這是嚴肅和要求極高的任務。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