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與《香港國安法》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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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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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期將於下周三(2月28日)結束,至今,香港各界反應正面,支持盡快完成立法,皆因大家都明白,為第23條立法是特區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特區責無旁貸的。特區要交出一份高水準的答巻,而立法對循規守法市民的日常生活,不單並無任何影響,反之,是維持和促進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市民安居樂業和打拼經濟,改善民生的定海神針。早前我已撰文論述〈23條泄露國家機密門檻極高〉及〈23條立法任重道遠〉,分享了諮詢文件中有關「國家秘密」和針對洩密罪行的理解。今天,我會探討社會關注的其他內容。

首先,建議的第23條立法與《香港國安法》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互補的。2020年出台的《香港國安法》第29和30條,是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作出五類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雖然《香港國安法》的「勾結」罪涵蓋面已相當廣闊,但並未有具體條文針對間諜和情報活動的威脅。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有效及阻嚇性的法律以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正正是要設下完善的防護網,為防諜提供強而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有關破壞基礎設施行為,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水、電、燃料、通訊等公共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港人經歷了2019年黑暴期間鐵路設施被暴徒廣泛破壞,連接新界東和九龍市區的吐露港公路交通和紅磡海底隧道被癱瘓等嚴重暴行,深深體會到不可容忍這類行為再次發生。世界許多國家都已經制訂了法律條文,嚴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的人,在澳洲可以判監20年,在英國更可以判處終身監禁。雖然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有「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摧毀或損壞財產最高可判監10年,但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上,制定有針對性和阻嚇力的罪行,是必要和急切的。

第三,社會上有意見指境外媒體可能因為受當地政府支助營運經費,在採訪或報導有關香港的消息時,有機會墮入法網,干犯「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罪。然而,我要指出,接受「外國政府或地方當局的資助」和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資助」是完全兩回事,諮詢文的建議只是針對「情報組織」,並不包括其他「非情報組織」。再者,建議條文的界線清晰,犯罪意圖包括「明知是境外情報組織」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門檻是很高的。因此,一切如常,建議的新增罪行對正常的採訪報導並無影響。

黎棟國(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 2024年2月22日